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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95章 怼(2/2)

作者:霖沛
一回,心里不舒服,又找了个理由怼了回去。

“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,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,向做出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。

原告在二零一二年六月十日申请法院对被告二进行强制执行后,才知道被告一先于其对被告二名下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封。

原告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至今一共才两个多月,原告向贵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,没有超过六个月,原告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,并未超过法定期间。”万胖子道。

男法官拿着立案材料运了半天气,最后无奈道:“案件材料先留下吧,我们研究下,明天给你信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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